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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付費」,當這句話被說出來的時候,通常是代表「使用者應該付費,我不使用,我不想幫你付費。」。

只要是使用者就必須付費嗎?我想應該不是的。我去圖書館借書看書不用付費,去公園運動打球不用付費,發生意外打110、119不用付費。但是看病要錢,用水用電要錢,進學校讀書要錢。顯然政府收了人民的稅金之後,提供了一些公共服務,有些收費,有些不用。

我可不可以主張我不看書而要求所有圖書館使用者付費?我可不可以因為我不打球而要求所有球場封起來使用者付費?顯然不行。免費的服務當然會圖利某部分的人,端看政府鼓勵或禁止哪些行為。我希望你多看書,所以圖書館免費,我希望你運動,所以運動場免費。

消防救護是另一種免費的幫助,救人民於緊急危難。目前在臺灣,是一種不問原因,聞聲救苦的幫助。既然不問原因,就會有濫用(不需要卻使用)及因為可避免的人為疏失所導致的不當使用,有些縣市制定了濫用救護資源的收費標準。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45235

對於真正的緊急危難,即使是因為可避免的人為疏失所導致的不當使用,並不會收取費用,例如酒駕車禍,鬥毆路倒。我同意山難搜救付費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單就登山活動意外採取收費。因為目前政府並沒有對任何緊急危難收費,所以我主張,只要不是濫用,「任何真正緊急危難救助不應收費。」當哪一天,政府改變了態度,開始對其他緊急危難收費時,我們就可以開始考慮同意山難搜救收費。

一般主張山難搜救收費,通常是以下幾個原因:

  1. 耗費資源龐大。
  2. 違規登山。
  3. 濫用搜救資源。
  4. 我不爬山,使用者付費。
  5. 國外也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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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耗費資源龐大。

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上的資料,109年度山域事故案件456件,104~109年間,平均每年動用5160人次於山域救援(包含消防、警察、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區管理處、民間救難單位)。

依照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道安資訊查詢網,109年度自行車交通事故案件數為22,308件。無法確認動用人次,若以每件案件最少三人計算(警察及救護),約為6萬7千人次。

山域意外事故包含採藥、農作及生態調查等公務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包含通勤及日常交通。雖然我們無法去細究每一項事故的原因,自行車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也比較短,但合理懷疑,每年在自行車休閒耗費的救援資源,應該高於山域。我們要因此對自行車救援訂出收費標準嗎?其他在運動場域受傷的人會不會其實耗費比自行車事故更多的資源呢?一次搜救耗費資源龐大但發生次數少,和資源耗費少但發生頻率高,哪一種需要受到限制我想又是一個很大的辯論了。

2. 違規登山。

如果不收酒駕車禍的救助費用,有什麼理由收違規登山者救援費用?違規登山有其罰則,和救援應該分開看待。

3. 濫用搜救資源。

濫用資源應該訂定罰則,而不是拖其他合法的登山客下水。就像現在救護車的濫用,並不會以對所有救護車使用者收費來解決這件事。

4.我不爬山,使用者付費。

所以我要對其他使用救助資源的活動要求使用者付費嗎?

5. 國外也收費。

國外也有堅持不收費。

國際山域事故救助政策制度與我國救助成本之初探-林志純、陳玉婷

https://ppt.cc/fGgEox

美國山區救援協會(M.R.A)重申其反對向求救者收取救援費用的立場

https://pmru.org/common/pdf/MRAChargePosi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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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連續假期多起山難事故又讓大家再度熱議山難搜救收費這件事。收費不是不能談,但要公平,今天你只對山域救援收費就形同打壓山域活動。同時登山者及其家屬救助觀念必須提升,要瞭解,資源有限,無法無限期投入搜索,救難人員會盡力,但無法保證一定成功。

我們沒有專職的山區救難隊,又如何期待消防弟兄在打火救難之餘,熟悉一般人要花上數年才能精通的登山技能。一般登山者雖然熟悉山區,但對於搜索追蹤繩索救援又多僅能略知一二。若能整合分散於各地民間、消防分隊的山搜資源,成立一支專業救難隊,對於推展臺灣豐富的高山資源,必是一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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